企业信用报告在招投标领域中的应用-信特国际3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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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在招投标领域中的应用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纲要》),经过近几年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政策法规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当前阶段,发挥政府示范作用,加快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迫切需要,而在招投标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众多地市的首选,以下分析目前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情况。一、政府在推动招投标领域的相关政策《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并且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信用问题。因此加强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非常有必要,国家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在《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二、各地方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现状目前不少地区已经在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其中辽宁省和浙江省比较早就开始在招投标领域使用,广东省内的珠海、惠州等也不同程度在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1、辽宁省情况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确定了省发改委下达年度重点项目、省发改委负责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省信用办负责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信特国际 www.315g.com 3a认证]及信用报告等工作内容,同时明确省外投标企业可委托属地或在辽宁省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但须采用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随着进一步深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后续出台了《关于加强我省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辽信办发[2013]1号文),对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报告的内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要求对失信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实施市场禁入。辽宁省企业信用评价采取政府指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模式,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和评级体系由政府统一制定,授权符合资格的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关于公布具备2016年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的通知》中明确授予辽宁诚企联合信用认证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2016年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2、浙江省情况浙江省在2008年就开始启动在重点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通知对重点工程领域信用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应在评标办法中考虑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3、广东省内情况珠海市在2014年先后分布了《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导标准及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和《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通知》主要规范了珠海市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如何运用等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要求,并且对珠海市招投标使用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格式也作出了相关的格式内容要求和标准。2015年发布的《珠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2015-2017)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了在招投标领域会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且推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相关制度,将第三方信用报告作为市场主体申请或参与相关业务的重要参考。惠州市在2013年发布了《惠州市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暂行)》提出了政府使用信用信息的方式和使用范围,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要求投标商(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可作为其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之一。《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年~2020年)》也明确提出政府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并且鼓励运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在其中也指明了相应的的责任单位。2015年发布的《惠州市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点》中提出推动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报告记录,而且政府需要规范在招投标过程中率先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制度,积极引导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报告。三、政府推动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的经验借鉴虽然全国部分地市在招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取到的很大的进展,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应用的面很小,很多地市在此领域还没有实现零的突破,我们认为这些地市可以从先发地区借鉴到如下经验。1.建立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体系各地市应依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通知》等文件精神,选择重点工程招投标等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建立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体系,引导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能规范发展。2.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要使使用信用报告的单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应建立起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通过引入征信和评级等服务机构,利用市场化力量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服务。3.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策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涉及的面很广,目前各地市都是率先主要选择重点工程领域推动使用信用报告。浙江省在推动时首先选择了嘉兴、丽水等地市试点,然后向全省推广。因此在领域和地区都可以选择先试点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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