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制度下的社会监管 | 企业信用管理-信特国际3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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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制度下的社会监管 | 企业信用管理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务院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项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开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里程碑式的进步。然而,该条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最大化的体现。国家制定这项制度的本意是全民参与、全民监督,但民众的参与力度大大低于预期。一项政策制度若想发挥出作用,必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为公众打造一个良好的平台以供他们畅所欲言,因此,本文旨在通过了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查找有关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来寻找本条例和社会监管的关系,并就如何调动群众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出建议。

  一、社会监督的历史  所谓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本文主要是指公众对各企业单位上报的相关信息、企业年报以及相关部门的执法的监督,并在发现问题时向有关部门告发的行为及权利。从古至今,社会监督一直都是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所起到的作用并不那么理想。其中,对于社会信用的监督除了注册会计师,普通民众很难参与其中。也因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推进极为缓慢。幸运的是,自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颁布以来,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其中。而且,他们的建议、意见可以及时被有关部门获知,并有效实施。民众真正参与到信用监管之中,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全民参与其中才能更好地建设信用社会。  二、国外的信用监管  在一个国家现代经济生活中,信用制度必不可少,它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国外,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征信数据及评估,法律和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政府和专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征信数据的采集及评估(企业资信调查及评估,消费者信用调查及评估,资产信用调查及评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具体操作在国外主要有政府主导和民营市场化运作两种形式。其中欧洲部分国家(如法国),亚洲部分国家(如印度)和拉丁美洲部分国家(如墨西哥)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的,而在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则主要由民营市场化运作。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征信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征信的核心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相应的评级(分)评估。  资信评级无疑是征信核心产品的核心。它分为资本、工商企业及消费者个人三大类。对中小企业的评级主要是根据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层的信用状况、相应的财务报表的信用分析,和对趋势、领导管理以及市场前景的调查。对上市公司和大企业,则侧重于对公司市场(股票)价值及其波动、财务报表、领导管理、市场前景和趋势的分析。对债券的评级更复杂些,但数据相对更齐全。各主要消费者信用局根据收集的消费者信用记录,如品行、还债能力、资金、客观环境、抵押担保等(具体反映在付款记录、收入、债务与开销、就业、居住、婚姻状况、年龄和抵押等上)直接提供对个人的信用评分评级。同时也提供信用评级专业公司 (如美国的Fair Is-sac公司)的评级结果。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 (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国,相关法律约有17项。其中约3/5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PT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2/5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 (FR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其它国家如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在亚洲,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台湾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细则也已出台。  ——政府和专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和专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由政府相关部门、民间团体、协会和专业机构、国际标准化机构来实现。它们对信用管理的基[信特国际 www.315g.com 3a认证]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体系建设和立法上。征信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的重点往往放在法律的细化上。在这些国家,因信用管理公司基本上私有,造成征信市场完全商业化,政府部门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具体运转上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征信欠发达国家(如印度和韩国)则更注重数据源及基本框架的建立。在这种条件下,信用管理公司私有化程度往往较低。政府对具体运作介入的程度通常较深,影响也较大。  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使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曾有美国人戏言说,他宁愿抢银行,也不愿意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抢银行尚存侥幸不被抓获,可一旦有失信记录在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简直寸步难行。如果不是有高级手段的犯罪分子,没人指望可以逃脱个人信用局的记录。  三、我国的社会监督  相较于西方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系统,我国的社会监督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民众对社会监督更多理解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监督。尽管我国一直有上市公司企业年报公示的制度,但是,除了相关专业人士,很少有人知晓、阅览。可见,我国的社会监督还很受局限,并没有真正做到全面的监督。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人们并不认为企业的年报公示和自己的生活、切身利益相关联。当某一大型企业发生严重的问题时,它的作用就会真正体现出来。  因此,如何提升我国公众的监督意识是当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首要任务。只有人人参与其中,社会监督才会发挥其作用。  四、《暂行条例》五大亮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共25条,可总结出五个亮点:  ——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条例同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条例的第九项明确规定了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这也就是说,在这项制度下,企业可以隐藏的事情越来越少。  ——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并且政府会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所”配合抽查、检查。在政府抽查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这足以看出我国这项制度是真正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可见,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企业来说付出的成本还是相当大的。  ——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条例》规定的各项信用约束措施为我国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约束和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信用约束措施,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必将在未来的市场监管中由辅助的监管措施转变为主要的监管手段,在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调查显示: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各大企业均已注册登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各个地区都运行良好。尽管不少地区都有经营异常的企业,但大部分是有关部门到达相关地点后联系不到企业。这足以证明目前我国各省、各企业对该系统的重视。虽然个体户可以选择不公示年报,但这并不代表就可以逃避监管。据悉,个体户无论选择网上或者纸质报送年度报告,工商部门都会对其进行抽查。可见,我国政府正在加强信用监管。各个部门也发挥出了自己的作用。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是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五、关于社会监管的三点建议  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培养公众社会监管的意识。要使信用社会概念深入人心,信用制度有效实施,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训(大学常规教育、员工在职培训、信用管理研发)必不可少。信用发达的国家都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基础,信用管理行业的工作岗位分布于各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发展信用管理专业正规教育的主要目标不仅是适应就业市场需要,培养和造就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还要为各级别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从业执照考试提供专业基础培训,以规范商业市场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受培训水平,推动信用管理专业有关的研究和发展。西方信用发达国家,包括美、英、德、日、加等国,都大力投入信用管理的研究。信用管理的科研主要分理论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信用管理有关法律、信用经济学、信用管理方法论、信用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伦理的影响等。应用研究包括资信评级的数学模型及新技术手段、新服务方法、行业标准等。各种专业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专业协会、信用管理专业公司、专业评级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家实验室和大企业的研发部门,共同构成了信用管理研究的主体。因此,我国要加强对信用管理的教育及培养,提升公众参与其中的意识。并且,加大科研投入力量,寻找切实可行的推动方法。  二是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由于我国2014年才颁布该项条例,相比欧美国家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因此,如何尽快缩小差距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已然势不可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和培育信用市场已刻不容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定及颁布就是试水之作,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步。然而,由于制度的不够完善、宣传力度太小等原因,这项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让民众更好地参与进来。  三是重视民众的力量。新中国自诞生以来就秉持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听取民众的意见,利用民众的力量是推进任何一项制度所必须的。但是,近年来,我国民众监督并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相关部门忽视的态度是根本原因。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管的力量,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转换思想,重视民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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