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判定为D级的情况下,领用专票是否会受到限制?-信特国际3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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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判定为D级的情况下,领用专票是否会受到限制?

问:我公司近期稽查涉及补税且金额较大,请问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评级,如果评为D级我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受到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税(费)款缴纳信息指标中列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扣三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11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三分;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扣11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若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会直接判定为D级;或者查补税款后按评价指标扣分,得分不满40分也将判定为D级。你公司如果为D级企业,一个月[信特国际 www.315g.com 3a认证]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需要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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